快递贵重物品丢了怎么办?快递企业“卖”了个人信息将受到怎样的处罚?3月27日,我国**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昨天,我市召开《快递暂行条例》宣贯会议,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人士对条例中的几大亮点给予了解读。
“收到包裹后,我都会把面单撕碎了扔掉,但是不能保证快递企业不会把这些个人信息拿去卖钱啊。”市民范红艳是个网购达人,暴露在外的包装面单上的个人信息,让她很不放心。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果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或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之前邮政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是指出不得泄露寄件人信息、隐私等,没有明确指出对“卖信息”该如何处罚。条例明确“重罚”后,将为用户信息加上一把“安全锁”。
近年来,在外地一些城市,快递贵重物品丢失后往往只能获得很少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
市邮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条例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
市民张小姐在挂着“××快递”招牌的小网点寄了封重要文件,却被对方延误了近一周,以至于拖累了工作进度。她拨打该公司总部的投诉电话,却被“踢皮球”。以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条例》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防止采用*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规定用户既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市邮管局相关人士表示。
3月28日消息,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在快递服务方面,《条例》称,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在快递安全方面,《条例》表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条例》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